女開車不守交通法規被罰 屏東分署向法院併案執行不動產後繳清罰鍰
【視傳媒/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女子自112年起積欠多筆使用牌照稅、停車費、通行費等均拒不繳納,又為圖一時便利,而有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違規停車,甚至開車行駛高速公路時使用行動電話進行通話等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等陸續遭裁罰。該女子均未在指定期限內繳納上開違規罰款,相關案件陸續經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檢具相關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強制執行。屏東分署收案後通知該女子到場,女子未依規定到場說明或繳納罰鍰。
承辦書記官調查義務人財產,發現義務人有工作,依法執行義務人對第三人薪資債權,此時,義務人名下原住民保留地的不動產由法院查封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書記官立馬檢具相關資料並發公函請法院合併不動產執行程序,以確保公法債權得以受償。義務人得知後驚覺不妙,為保全不動產,義務人急忙聯絡友人幫忙籌錢,一方面解決民間債務,也一併清償將近12萬元公法債務。
115年1月14日公布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此條文修正重點在於提高汽機車駕駛人於駕駛期間手持手機、吸菸等違規行為之罰鍰金額:(1)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對汽車駕駛人最高罰鍰3,000元,對機車駕駛人最高罰鍰1,200元。(2)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最高罰鍰1,200元。
分署將持續貫徹行政院「五打七安」道安政策,落實辦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交通專案」,分署呼籲民眾收到執行分署通知時,應依限繳納或主動到場配合調查,如有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洽詢分署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得不償失。